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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与梁国辉、韩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梁国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熙印(被告韩某某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衡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时某某与被告梁国辉、韩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时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66.80元,减半收取,先予执行费1020元,计人民币2453.4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凌杰

书记员: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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