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全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颖,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李某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时全有与被告李某砸、李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时全有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全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时全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时全有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 王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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