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A座2302号。
负责人黄剑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向前,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楚粤汇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湖北楚粤汇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冷炳勇
书记员:李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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