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郑向前(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别绘滔
武汉道某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黄剑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向前,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别绘滔,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道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武汉道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自行解决,且被告也已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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