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郑向前(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宜昌东阳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代表人黄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向前,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东阳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宜昌东阳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冬芹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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