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代表人王永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向前,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东阳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诉被告宜昌东阳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
书记员:王姝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