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葛峰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湖北海大饲料有限公司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峰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海大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海大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振华
书记员: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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