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
法定代表人:関秀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媛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八方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199659559。
法定代表人:魏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5元,减半收取计2252.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书记员: 田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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