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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武汉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仅限办公用)。
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校兵,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舒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A座2302室。
负责人:黄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校兵,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舒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11-8地块联发大厦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艾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艺,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武汉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现以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武汉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33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李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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