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照世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52号蓝天世贸大厦904室。
法定代表人:宋泯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镇阎庄街国泰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杨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世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世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6.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26.6万元,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停止向被告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冻结期限为二年。
当事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行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阚明贞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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