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阜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桥街道晓丰社区龙亨沟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冯鹤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以宽,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科某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风能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95460720H。主要负责人:许洪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红,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阜泰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科某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阜泰电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阜泰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阜泰电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95元,由无锡阜泰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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