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勤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爱军,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并代理二审诉讼,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执行款、物(含现金、票证)等。
委托代理人张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并代理二审诉讼,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执行款等。
被告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蓉,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已自行协商并结清货款,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小华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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