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海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天石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焕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春凌,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国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甫,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邦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无锡海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与被告林国新、被告梁某某和被告牟邦华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因被告林国新、被告牟邦华离开户籍登记住所地下落不明,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海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焕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春凌,被告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国新、被告牟邦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6475元,共计766475元;2、判令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24日,被告林国新、被告梁某某以江苏海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亚公司)的名义与原告海天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原告海天公司购买25t22m液压克令吊三台,合同价款474万元,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付款日期和付款方式。合同订立后,原告海天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方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牟邦华注销了海亚公司,逃避公司债务,其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海天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林国新、被告牟邦华未应诉答辩。
被告梁某某辩称,1、涉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梁永富”名字不是梁某某,该签名并非被告梁某某所签,梁某某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告海天公司未向被告梁某某交付货物,被告梁某某只是代为付款,不构成加入债务。原告海天公司以被告梁某某曾付过部分货款,主张被告梁某某应承担剩余货款支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海天公司不能证明依约履行合同,海亚公司对于剩余货款支付有抗辩权。3、原告海天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被告梁某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支付货款义务,原告海天公司出售的克令吊质量不合格,且未开具发票,给船东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海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吊机证书;3、发货清单三份;4、顾客反馈表;5、银行付款凭证五份;6、2012年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吕伟律师向海亚公司发出的《律师函》;7、海亚公司《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8、《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
被告梁某某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证明对象有异议,合同上“梁永富”并非被告梁某某的名字,也非梁某某所签;对证据2的证明对象有异议,其发证时间晚于原告海天公司主张的交付时间,型号与证据3上的型号不符;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该三份清单系原告海天公司自行制作,没有买方签收,不能认定货物交付事实;对证据4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船东代表杨康春”身份不明,不能证明货物已验收;对证据5证明对象有异议,上述款项均为海亚公司付款,代付款项人不等于合同当事人;证据6没有发出和签收凭证,且对象是合同相对方海亚公司;证据7显示注销前海亚公司进行了公告,原告海天公司怠于主张权利;证据8证明原告海天公司对已收取405万元货款未开具发票,导致海亚公司税款损失。
被告梁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公证书》两份;3、(2014)武海法商字第00370号民事裁定书;4、原告海天公司与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5、上海昌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照片一组、轮机日志、“盛运来”船另行购买克令吊的合同、上海昌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给船东发的传真和附件(租用岸吊费用的发票);6、技术规格书、原告海天公司出售的克令吊与技术规格书不符点照片等。
原告海天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是复印件,不能确定是否对梁某某的签字进行了技术处理;证据2只能证明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及其印章属实,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关联性;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与本案被告不具有关联性;证据5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应采纳;证据6三性均不予认可。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因被告林国新、被告牟邦华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案原告海天公司与梁某某有争议的主要事实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梁永富”是否为被告梁某某本人的真实签名。依据原告海天公司庭审陈述,涉案合同签订时,被告林国新和被告梁某某均在场,只有被告林国新在合同上签名,被告梁某某没有签名,“梁永富”三个字后来如何显示在合同需方栏,原告海天公司并不清楚。据此,本院无法认定涉案合同上“梁永富”三个字系被告梁某某本人书写,不能认定被告梁某某为合同签订主体。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2007年10月24日,原告海天公司(供方)与海亚公司(需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海亚公司向原告海天公司购买25t22m液压克令吊三台,合同价款474万元;运费由供方承担,送货至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按技术规格书验收;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预付30%合同款,发货前支付55%合同款,余款15%船上调试合格后结清。许鸣代表原告海天公司在合同上签名,被告林国新代表海亚公司在合同上签名,双方均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2007年11月15日,被告林国新通过台州市商业银行金清支行向原告海天公司支付货款140万元。2010年5月14日,被告梁某某通过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湾支行向原告海天公司支付货款160万元。同年5月21日、6月20日、6月21日,原告海天公司交付了涉案货物。6月22日、8月3日,海亚公司通过靖江市江洋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天公司分别支付货款60万元、40万元。2012年2月4日,被告梁某某向原告海天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上述货款合计405万元。
因海亚公司未支付余下69万元货款,原告海天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海亚公司以及被告林国新、被告梁某某提起诉讼。其后,该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了该案,案号(2014)武海法商字第00370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海亚公司已于2013年11月14日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了公司登记,原告海天公司遂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嗣后,原告海天公司另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同时查明,海亚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牟邦华,注册资本1208万元。2013年9月11日,海亚公司登记股东决定注销该公司,并成立由牟邦华、陶海蓉二人组成的公司清算组,被告牟邦华担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同年11月4日,海亚公司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并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2013年11月14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抬头载明供方为原告海天公司,需方为海亚公司,双方人员均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因此,涉案合同主体为原告海天公司和已注销的海亚公司,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
原告海天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需方海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的货款。海亚公司未全面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原告海天公司的违约责任。被告牟邦华作为海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和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未举证证明清算海亚公司时书面通知了已知债权人原告海天公司,其在诉讼期间向工商部门出具清算报告,注销了海亚公司,属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依法对原告海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海天公司主张被告牟邦华赔偿货款损失6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6475元,未超出其合理范围,本院予以保护。
被告梁某某未参与合同签订,非涉案合同签约主体,被告林国新系代表海亚公司的合同签名人,原告海天公司以被告梁某某和被告林国新代为支付部分货款而主张两被告应承担余下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支付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梁某某提出的其他抗辩主张,因其不承担涉案合同法律责任,本院不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牟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无锡海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损失69万元及利息76475元,合计766475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海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4元,由被告牟邦华负担,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无锡海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泽民
审判员 万怡
人民陪审员 李素清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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