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欧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紫荆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金学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龙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欧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9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益。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益的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欧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 郑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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