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钱健明
周庭芳(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
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
白亚楠
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群兴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29175-X。
法定代表人:谢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健明,该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庭芳,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2668554E。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白亚楠,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科馨别墅4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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