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卡斯汀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雪松,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行唐县工业区光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锡卡斯汀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卡斯汀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卡斯汀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无锡卡斯汀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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