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丰街道办事处石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565224589G。法定代表人:孙青江,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负责人:刘艳玲,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损、施救费及鉴定费共计9169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9时40分许,靖志朋驾驶冀J×××××号面包车沿海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辛线与海政路交叉路口时,与沿黄辛线由南向北吴志强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M×××××、鲁M×××××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靖志朋、张秋月、张荣森、靖树华、靖志强受伤,杨杰家彩钢房损坏、两车损坏。海兴县公安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及调查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第20171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靖志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志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鲁M×××××、鲁M×××××号货车经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车损为7150元,另外,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还支出公估费219元、施救费1800元。原告所有的鲁M×××××、鲁M×××××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等相关险种并投保不计免赔险。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辩称,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审核原告的证据后,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0日9时40分许,靖志朋驾驶冀J×××××号面包车沿海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辛线与海政路交叉路口时,与沿黄辛线由南向北吴志强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M×××××、鲁M×××××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靖志朋、张秋月、张荣森、靖树华、靖志强受伤,杨杰家彩钢房损坏、两车损坏。原告花费现场施救费1800元。海兴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第20171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靖志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志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2月3日,经海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鲁M×××××、鲁M×××××号货车进行车损评估,结论为:估损金额总计7150元,原告为此支出公估费219元。原告所有的鲁M×××××、鲁M×××××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等相关险种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9日。以上损失共计1800+7150+219=9169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公估报告、公估费、施救费、配件修理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所有的鲁M×××××、鲁M×××××号车于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对原告车辆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作公估报告,系由海兴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庭审中被告不认可,但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也未交纳公估费用,应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认可该公估报告。本案现场施救费和公估费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合理的支出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916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明松
书记员: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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