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棣县海丰十六路油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令忠,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女,汉族,42岁,住无棣县。
申请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王玉花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王玉花送达了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棣市监行处字[2016]28号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
本院认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王玉花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棣市监行处字[2016]28号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必须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罚款300元及加处罚款300元,共计600元;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王玉花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荣华 审判员 姜守华 审判员 李存山
书记员:门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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