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无极镇某村诉高某乙、魏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崔峰(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
魏某某
高某乙
李瑞芳(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本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崔峰,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农民。
被告高某乙,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瑞芳,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某某、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高志华

书记员:司伟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