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崔峰(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
魏某某
高某乙
李瑞芳(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本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崔峰,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农民。
被告高某乙,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瑞芳,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某某、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高志华
书记员:司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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