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某某小吃部。住所地无极县张段固村。委托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男被告辛集市华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021层。负责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某某小吃部与被告耿某某、辛集市华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极县某某小吃部因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某某小吃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无极县某某小吃部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苏敏
书记员: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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