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
负责人刘某某,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亚丛、袁钟靓,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原告土地,上打租,尚欠原告2010年-2017年的承包费共计4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未能偿还。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46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裴某某给付原告无极县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土地承包费46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36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
二、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未到期部分视为全部到期。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无极县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静
书记员: 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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