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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某村村委会诉高某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无极县某镇某村村委员会
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
高某甲
高某乙
牛月玲(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无极县某镇某村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高某甲,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男,系被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牛月玲,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村委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苏村委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村委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苏村委会负担。

审判长:高志华
审判员:刘三顺
审判员:刘拴羊

书记员:王红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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