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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诉孟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无极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孙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安孟某

原告无极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孟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三顺

书记员:王红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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