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孙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安孟某
原告无极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孟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三顺
书记员:王红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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