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富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马桥村。法定代表人:赵江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单县。
无极县富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000元及自2016年1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代理人诉称,被告购买原告室内门,尚欠原告货款53000元,约定于2016年1月26日结清,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自2016年1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判决。被告陈某某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16日河北省恒丰货物配载运输中心托运单三份,证明被告陈某某欠货款18782元。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7日、2015年1月2日、2015年1月25日原告公司出库发货单共计17张,证明出库单中尚欠货款39205元。共计欠货款57987元。后被告要求少支付部分货款,于2016年1月24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53000元。
原告无极县富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极县富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在原告处购买室内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陈某某购买原告价值57987元的室内门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无极县富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3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0元、保全费6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周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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