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富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赵江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单县。
无极县富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无极县富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审判员 成周
书记员: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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