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天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张段固镇齐洽村市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85A033D。
法定代表人康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袁钟靓,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鑫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东丰庄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56541834R。
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极县天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极县鑫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无极县天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天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保全费880元由原告无极县天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永红
书记员: 王佳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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