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大陈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无极县大陈某某村。
负责人李喜飞,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赵汝慧,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无极县大陈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大陈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无极县大陈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梁翠娟 审判员 刘拴羊 审判员 曹永涛
书记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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