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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1、赵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苏永刚,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军,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新芳,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被告:赵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1、赵某2、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计377.5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陈秋起

书记员: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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