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15837496U。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坤,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陈立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XX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袁军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王争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袁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甄某某、王某某、陈立朋、XX超、袁军涛、王争收、袁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793元,减半收取计4396.50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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