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军,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丽坤,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1、张某2、尹某某、袁某某、张敏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尹某某、袁某某、张敏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尹某某、袁某某、张敏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计394.5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贾改娟
书记员:司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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