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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某、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军,该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新芳,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无极县。

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某某、袁某某、张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改娟

书记员: 司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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