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西路13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30715837496U。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丽坤,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马永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刘彩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刘某、马永坡、刘彩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改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马永坡、刘彩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马永坡、刘彩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贾改娟
书记员:司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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