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军,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兰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无极县。
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兰某2、刘某某、王某某、兰某1、席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9月5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经本院调查核实,兰某2已于2015年10月9日死亡。2018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付永红
人民陪审员 朱明福
人民陪审员 周聪
书记员: 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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