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军,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丽坤,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付志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极县人。被告杨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极县人。被告付力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曹永涛
书记员:成委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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