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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与魏国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新桥工业园区新桥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一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桢达,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国宏,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国东,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宏、第三人魏国东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7)冀080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国宏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了(2018)冀08民终109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冀080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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