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1,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2,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余某某,女,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徐某某,男,192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某某,女,192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施1诉被告施2、余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1撤诉。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王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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