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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1与施2、余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1,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2,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余某某,女,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徐某某,男,192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某某,女,192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施1诉被告施2、余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1撤诉。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王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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