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露露。
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凯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峡光路。
法定代表人:邹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露露诉被告宜都市凯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已经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露露撤回对被告宜都市凯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施露露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闫友斌
书记员: 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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