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俞佳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畅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俞佳敏、上海畅某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施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沈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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