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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齐天大圣电子商务(廊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施某某
陈玉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邢立昆(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齐天大圣电子商务(廊坊)有限公司
杨雪飞(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顾颖

原告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玉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立昆,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天大圣电子商务(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第三大街顶好电子城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78784239M。
法定代表人穆志刚。
委托代理人杨雪飞,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颖(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齐天大圣电子商务(廊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下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施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施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施某某承担。

审判长:杨家朋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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