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
靳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施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主,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退休职工,住潜江市。
再审申请人柳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施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96民终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柳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柳某某与施某某就湖北省监利县城北廉租房5、6、7号楼墙面外粉工程是承揽合同关系错误。
1、柳某某系将该工程承揽给案外人杨某施工,而柳某某与施某某系雇佣关系,施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有新的证据,即录音资料一份,能够证明施某某在监利期间并未承揽工程,而是受柳某某雇佣从事工程管理。
(二)二审判决认定湖北省监利县城北廉租房5、6、7号楼墙面外粉工程款及施某某已预支工程款数额错误。
(三)二审判决施某某不承担工程钢管等租金98000元错误。
柳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的规定申请再审。
施某某提交意见称,柳某某提交的录音只是截取了对柳某某有利的内容,且施某某陈述自己没有工地,是指除涉案工地外。
施某某完成了柳某某交付的工程,柳某某应向其支付工程款,请求驳回柳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伍新明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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