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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国,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凯
书记员:朱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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