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十堰正友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茅,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赵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赵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明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本权
书记员: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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