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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欧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山,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欧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施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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