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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郭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东某,黑龙江省襄河农场工贸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正义,黑龙江华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施某某出具的八级伤残鉴定意见系基于施某某患有布氏杆菌病的脊髓炎并发症即肝脾肿大、中度贫血及低蛋白血症和髋膝关节疼痛而出具,伤残鉴定标准系参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5.8.2八级条款系列第23)项而确定,而该项内容为“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该鉴定依据明显与鉴定机构认定的被上诉人施某某所患布病引发的并发症即肝脾肿大、中度贫血、低蛋白血症缺乏关联性,且在被上诉人施某某所患病症未医疗终结即行鉴定有失公允,由此导致被上诉人施某某伤残等级认定事实不清。另一审法院以2015年黑龙江省农、林、牧、副、渔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8,556元为依据计算被上诉人施某某误工工资亦与施某某在上诉人处年劳动报酬20,000元的事实相违背,为查清本案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东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 民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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