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法
王南顺(北京东岩律师事务所)
王克翔
吴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沽源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
王喆
(2014)三民初字第519号
原告施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委托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克翔,男。
被告吴某某,男,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沽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桥西大街。
负责人武志旺,该公司经理。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花园住宅小区31号楼8号,组织机构代码57128749-8。
负责人张亚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法与被告王克翔、被告吴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沽源支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法以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施法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施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施法负担。
审判长:王双领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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