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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星光,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施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57.67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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