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施某某与张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亚兰、刘辉,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31日,被告张某某为本次借款做了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仍不归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两被告除应归还原告8万元本金外,还应按照合同支付逾期违约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张某某、谢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被告谢某某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如不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的本金及利息总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除支付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还应另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被告张某某在借款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后,以二被告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施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8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该主张低于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且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1日始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谢某某、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策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孙宏成

书记员:姜雯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