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施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告:施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告:施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施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告:施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告:施某7,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通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1与被告施某2、施某3、施某4、施某5、施某6、施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施某1负担。
审判员 陈婷
书记员: 黄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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