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法定代理人施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址。系原告施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址。系原告施某1母亲。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褚新山,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北京路69号。
负责人贺学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爱民,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颜双,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施某1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龚立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新山、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颜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9222元;2.由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2日13时40分许,施某2饮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施洋、施梓彤、施会林、施某1、施梓馨、施勇6人,沿云梦县211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隔蒲潭镇日月湖路段,当施某2驾车从右侧超越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鄂K×××××号小型轿车时,两车发生擦撞,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上道路右侧花坛,又撞上花坛中的行道树,最后侧翻,造成施洋、施梓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施会林、施某1、施梓馨、施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施某2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洋、施梓彤、施会林、施某1、施梓馨、施勇6人无责任。随后,施某2因交通肇事罪被处以刑罚,但其己与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原告方的谅解。
另查,被告张某某系其驾驶的鄂K×××××号小型轿车车主,该车于2016年1月5日在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相撞造成两人死亡及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于施某1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方面,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援引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有关条款主张应当扣除原告10%的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以上援引不符合交强险制度设计的目的,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相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己经产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以上辩解不予采纳,确定原告的医疗费损失应当据实计算,为2037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50元(50元/天*31天),原告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护理费为2645元(31138元/年/365天/年*31天);考虑原告住院时正处于春节期间,本院结合住院天数确定其交通费为930元。
本案交通事故同时造成施洋、施梓彤死亡及施会林、施梓馨、施勇受伤,除伤者施勇外,另四案己与本案同时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听取伤者施勇意见,其表示原意放弃索赔权利,故本院在涉及保险公司赔偿问题时应对五案作出全面考量。经本院同时核定,将五案赔偿金额列表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施某1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049.20元。此款给付后由原告向被告张某某返还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施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施某1负担。给付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守武 人民陪审员 万翠琴 人民陪审员 鞠爱彬
书记员: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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