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施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施某1、施某2、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施某1、施某2、李某某以原告主体资格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1、施某2、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杰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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